| 株洲果品行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株洲果品协会”。英文名称为“Zhuzhou Fruit Assocation”。简称“株洲果协”(ZHFA)。
第二条 本会是经株洲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果品生产流通中的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储藏企业、林果园(场)、果品专业合作社以及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单位会员和果品行业有一定规模的个人会员组成。系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果品行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与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株洲市果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株洲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切实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服务三农,服务果品消费者。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株洲市供销联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三角岔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市果品行业的科研示范、生产培植、流通与加工,促进果品产业化经营,振兴株洲果业经济,实现果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推进农科教、产供销、贸工农的有机结合,重点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销加工大户。
2、组织开展各类行业科研和市场调研活动,积极探索和开发符合区域资源特点的产业经营模式;有效引进各种新技术、新品种,逐步建立一批产业示范基地和优质果品基地。
3、开发、引进各类产业新项目,组织协调开展各类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4、推动实施区域特色化、品牌化、标准化、安全优质化战略,
树立株洲果品产业的品牌形象,组织注册具有株洲特色的知名果品品牌,提升株洲果品产业的整体形象,提高株洲果品的品牌知名度。
(二)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呼声。
(三)了解会员的需求,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组织与推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协作、业务交往与经验交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果品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
(五)通过各种形式为本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六)加强行业自律,逐步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积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评选和表彰行业先进团体与个人,组织开展各项优质产品与成果的评审活动,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与有关方面联合创建株洲果品信息网;
(九)组织编辑《株洲果品经济信息》会刊。
(十)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含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含个人入会的生产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质询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介绍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挨届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高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协会成立大会由协会筹备机构筹备主持;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报市供销社审查并经株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何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综合协调、产业发展、信息流通、标准化与法规等四个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和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株洲市民政局和株洲市供销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株洲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并报株洲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株洲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株洲市供销合作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株洲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株洲市供销合作社和株洲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株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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